负责由本院办理《刑法》第三、四、五章(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、侵犯财产罪)案件的审查逮捕、审查起诉、出庭支持公诉、抗诉,开展相关立案监督、侦查监督、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;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,对刑事判决、裁定执行、强制医疗执行、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,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,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,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以及负责刑事执行检察业务;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执行情况,提出建议,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,承担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;负责发出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,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、质量评查等工作,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,负责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管理和需求统筹。
办公电话:0429-7712012
主 任:王爱民
副主任:刘东波、张明妍
检察官助理:张 剑、李 铮、高 宇、张寅寅、赵欣琪、唐 旭、刘奕晴
书记员:刘 芳、徐明晖
负责由本院办理《刑法》第三、四、五章(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、侵犯财产罪)案件的审查逮捕、审查起诉、出庭支持公诉、抗诉,开展相关立案监督、侦查监督、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;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,对刑事判决、裁定执行、强制医疗执行、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,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,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,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以及负责刑事执行检察业务;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执行情况,提出建议,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,承担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;负责发出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,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、质量评查等工作,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,负责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管理和需求统筹。
办公电话:0429-7712012
主 任:王爱民
副主任:刘东波、张明妍
检察官助理:张 剑、李 铮、高 宇、张寅寅、赵欣琪、唐 旭、刘奕晴
书记员:刘 芳、徐明晖